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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为法院判决“百度案”叫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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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6-30 02: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Google被判商标侵权的法律风波余息尚存,百度也被上海大众交通、大众搬场公司以发布虚假和侵权广告事由告上了法庭,该案一审现已结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裁定,百度提供的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等网络营销推广业务作为一项新的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的广告业务不同,因此百度不承担发布虚假和侵权广告责任。法律的判决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关注的焦点在于对百度竞价排名服务性质的认定。“百度”自身及该判决的支持者认为:竞价排名服务是一种新的技术应用,具有实质性的正当用途,不是一种专门的侵权工具。作为搜索引擎,“百度”网站无法对被链接的内容进行审核与控制,而且被告也不是广告发布者,因此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而与此对立的观点同样是不绝与耳,尤其是部分法律工作者和百度的同行们。他们认为,竞价排名,狭义上说就是区别于百度搜索引擎固定排名(火爆地带)的一种按效果付费的搜索引擎广告模式,广义上而言则更为直接,竞价排名也可以说就是关键字竞价广告的通称。
    虽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最终还是得靠法律还公理。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百度竞价排名并非广告,被告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对于其他网站明显的侵犯行为,百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法院最终裁定百度赔偿两原告5万元人民币。对此判决,有些人认为有避重就轻的嫌疑,有失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但笔得认为公平、公正总是相对的,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公正。评判一个判断的好坏,单纯的法律视角或许难有清晰的视线,对于案件判断不妨多一点经济视角、社会视角。
    人们期盼司法公正的愿望可以理解。但司法也有自身的尴尬和无奈,司法必须要在维护公正、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之间谋求均衡。一味地追求其中的某个方面,将是有失偏颇的。就百度案的判决看,如果真要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认定百度竞价排名为广告,那么直接的结果百度将要承担更大的经济赔偿甚至相应的民事责任。更进一步,个案的判决引发连锁和效仿反应,让百度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减少断一个重要的利润源泉,从而让百度的生存处境变得十分艰难,甚至会面临无法生存的危险。
    中国的企业很多,但优秀的企业太少。百度作为在本土发展起来的IT企业,不仅国内享有盛名,而且在国际上也广为人知。其在引领互联网企业发展、促进创新、贡献税收、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优秀的企业进行必要的法律保护是可以理解的。一些地方对优秀企业挂牌“法律保护重点企业”的做法就是如此。而且,对优秀企业的保护在美国这样标榜司法公正的国家都是如此。久而不决的微软垄断案,最终于2002年美国司法部与微软达成反垄断和解协议,尽管该协议旨在阻止微软使用反竞争行为来维持其市场份额,但并没有一些人期待的那样去肢解微软。透过微软垄断案,给我们的启示是,法律要保护优秀企业。但这种保护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惟有如此,才能不把保护演绎成袒护甚至失误。
    法律保护优秀企业既有例可循、有理可讲,也有情可原。对于百度这样的优秀企业,就好比乖巧的孩子,聪明能干,却也难免会因一时淘气犯了错,而法律呢,则好比母亲一般,孩子的错误在母亲面前往往会折半的,尤其是一个平日里乖巧的好孩子。母性“护短”的本能让法律作出如此判决,即使于理有些相悖,于情却也得到了一些谅解。
    一直以来我们都在高呼,我们要保护优秀,鼓励创新,保护民族产业。而现如今,我们的法律也开始了人性化变革,加入到了“护优护先促发展”的大军,实在是一项历史性的突破和值得关注的巨大进步。如此一来,我们岂有不为法院判决“百度案”叫好之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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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6-30 02:25 |只看该作者
在百度,虚假广告的泛滥已经是冰冻三尺,像大众搬场这种冒名广告只是冰山一角,更恶劣的欺骗广告诸如“股票黑马”,“一折手机卡”,“男性增大”等依然充斥着整个搜索结果,而这些竞价排名从来未曾经过审核,《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媒介对其发布的广告合法性具有审查义务,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竞价排名”俨然成为虚假广告的乐土,滋生了一大批非法获利的广告商,而在这种情况下,做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百度(当然此种情况也大量存在于其它广告媒介)却不承担主要责任,这足以说明在新兴的广告媒体上监管力度的不严,以及法律上的盲区。笔者认为,如果大型媒介不严格监管自己的传播渠道,不为自己的投机行为埋单,类似的侵权事件将永不休止,网络广告市场将成为藏污纳垢的乐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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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7-11 12:45 |只看该作者
互联网的事事非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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