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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对象程序设计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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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06-12 17:3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单一职责原则(SRP) ,就一个类而言,应该仅有一个引起它变化的原因。[ASD]

       如果一个类承担的职责过多,就等于把这些职责耦合在一起,一个职责的变化可能会削弱或者抑制这个类完成其他职责的能力。这种耦合会导致脆弱的设计,当变化发生时,设计会遭受到意想不到的破坏。[ASD]
       软件设计真正要做的许多内容,就是发现职责并把那些职责相互分离[ASD]。其实要判断是否应该分离也不难,那就是如果你能够想到多于一个的动机去改变一个类,那么这个类就具有多于一个的职责。[ASD]
     
    (如手机就一个功能职责过多的例子……)

二、开放--封闭原则,是说软件实体(类、模块、函数等等)应该可以扩展,但是不可修改。[ASD]
   两大特征:一个是“对于扩展是开放的(open for extension)”,另一个是“对于更改是封闭的(closed for modification)”。[ASD]

   在最初编写代码时,假设变化不会发生。当变化发生时,我们就创建抽象来隔离以后发生的同类变化[ASD]。面对需求,对程序的改动是通过增加新代码进行的,而不是更改现有的代码[ASD]。这就是‘开放--封闭原则’的精神之所在。
   开放--封闭原则是面向对象设计的核心所在。遵循这个原则可以带来面向对象技术所声称的巨大好处,也就是可维护、可扩展、可复用、灵活性好。开发人员应该仅对程序中呈现出频繁变化的那些部分做出抽象,然而,对于应用程序中的每个部分都进行刻意抽象同样不是一个好主意。拒绝不成熟的抽象和抽象本身一样重要。[ASD]

三、依赖倒装原则
   A、高层模块不应该依赖低层模块。两个都应该信赖抽象。
   B、抽象不应该依赖细节。细节应该依赖抽象[ASD]。
说白了,就是要针对接口编程,不要针对实现编程。

四、里氏代换原则
    一个软件实体如果使用的是一个父亲的话,那么一定适用于其子类,而且它察觉不出父类对象和子类对象的区别。也就是说,在软件里面,把父类都替换成它的子类,程序的行为没有变化[ASD]。

五、迪米特法则(LoD)
   也叫最少知识原则,如果两个类不必彼此直接通信,那么这两个类都不应当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如果其中一个类需要调用另一个类的某一个方法的话,可以通过第三者转发这个调用[J&DP]。

   迪米特法则首先强调的前提是在类的结构设计不,每一个类都应当尽量降低成员的访问权限.[J&DP]
   迪米特法则其根本思想,是强调了类之间的松耦合,类之间耦合越弱,越有利于利用复用,一个处在弱耦合的类被修改,不会对有关系的类造成波及。

六、合成/聚合复用原则(CARP),(本原则可参考桥接模式)
   尽量使用合成/聚合,尽量不要使用类继承[J&DP]。
   聚合表示一种弱的‘拥有’关系,体现的是A对象可以包含B对象,但B对象不是A对象的一部分;合成则是一种强的‘拥有’关系,体现了严格的部分和整体的关系,部分和整体的生命周期一样。[DPE]
   
   优先使用对象的合成/聚合将有助于你保持每个类被封装,并被集中在单个任务上。这样类和类继承层次会保持较小规模,并且不太可能增长为不可控制的庞然大物。[DP]
   
   

本文来自ChinaUnix博客,如果查看原文请点:http://blog.chinaunix.net/u2/67904/showart_1963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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