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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oracle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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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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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报告]
发表于 2006-04-27 15:26 |只看该作者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r\n\r\n(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r\n\r\n(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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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报告]
发表于 2006-04-27 15:26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r\n例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r\n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r\n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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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报告]
发表于 2006-04-27 15:26 |只看该作者
第十二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r\n电信网络安全、电信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电信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r\n\r\n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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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报告]
发表于 2006-04-27 15:27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三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n\r\n(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r\n\r\n(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r\n\r\n(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r\n\r\n(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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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04-27 15:27 |只看该作者
第十四条?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r\n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r\n相关文件。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r\n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r\n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r\n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r\n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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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04-27 15:27 |只看该作者
第十六条?经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r\n关办理登记手续。\r\n\r\n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r\n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r\n\r\n \r\n\r\n第二节?电信网间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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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04-27 15:27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七条?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r\n联互通。\r\n\r\n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r\n求。\r\n\r\n前款所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r\n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r\n\r\n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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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04-27 15:28 |只看该作者
第十八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r\n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r\n门审查同意。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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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04-27 15:28 |只看该作者
第十九条?公用电信网之间、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间互联,由网间互联双方按\r\n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网间互联管理规定进行互联协商,并订立网间互联协议。\r\n\r\n网间互联协议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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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报告]
发表于 2006-04-27 15:28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条?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r\n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r\n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收到申请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进\r\n行协调,促使网间互联双方达成协议;自网间互联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经协\r\n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协调机关随机邀请电信技术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公开论证\r\n并提出网间互联方案。协调机关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方案作出决定,强\r\n制实现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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