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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呼吁整治流氓软件:“隐性侵权”严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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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03-13 09: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3·15”来临之际,有关网络隐私的话题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近日,网民隐私保护和软件良性发展研讨会在京举行,深度分析了网络犯罪行为。同时,业界也开始呼吁有关部门应重拳整顿流氓软件。
  业界声讨恶意软件
  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主办的“‘3·15’剑指流氓软件 网民隐私保护和软件良性发展研讨会”在京举行。该纯学术性的研讨会重点探讨了流氓软件的种种恶行,特别是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烦恼和伤害。
  针对类似这些网络侵权违法现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何山在会上指出,在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消费者信息权益保护出现了新问题,也被提到立法的议事日程上来。一些人搞软件,通过这些软件把公民信息收取走后,社会上一些违反法律不遵守法律的人和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滥发垃圾短信,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朱巍则认为,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网上各种侵犯隐私的行为,尤其侵犯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逐渐增多,隐私权作为保障网民信息安全的特殊权利应该独立,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此次研讨会还以南京法院受理的一件“隐形”侵害隐私权的案例来说明互联网上一种隐形的侵权行为更值得关注。朱巍认为,被告网络公司通过其浏览器非法监控、搜集和利用了用户网络行为信息,实质上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这涉及到的是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隐性侵权”十分严重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网上各种侵犯隐私的行为,尤其是侵犯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逐渐增多,隐私权作为保障网民信息安全的特殊权利应该独立。我国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在该法第二条将隐私权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在其中。
  目前,网络侵害隐私权的主要类型有两种,一是以不法手段窃取用户注册信息、身份信息和认证信息,或者利用用户隐私信息实现不法商业利益的行为,这是“显性”的隐私侵权。另外一种侵权是“隐性”的,在用户不知情情况下盗取他们的网络行为信息,某些不法商家利用这些用户的隐私电子信息达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用户权益或监控用户行为的非法目的。前者涉及到民事侵权领域,后者则更多涉及到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
  朱巍说,这种“隐性”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实际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一方面侵害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行为隐私,导致上网行为,包括私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和网购信息被非法搜集,另一方面也侵害了我国互联网良性竞争的发展,可能会导致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倒退。在隐性侵权中,技术的隐蔽性掩盖了损害的显露,所以,为此维权的人比较少。
  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在大会上表示,流氓软件的叫法始于2006年,互联网协会在2006年年底推出了《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流氓软件”可能也许比较容易为大众所接受,但更专业的词是“恶意软件”,这是结合国际国内各方面的情况制定的。
  该公约将“恶意软件”定义为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不包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这里的“用户权益”包括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等。
  前不久,国务院刚发布了有关物联网的指导意见,即《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里面特别提到了隐私问题,要求抓紧推动制定完善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随着技术的发展,每个公民的隐私越来越透明也越来越脆弱,越来越容易被人商业化应用乃至被非法侵害。
  “云计算可以做到中央部署,任意对象、时空实施。这使得网民的个人数据或隐私变得极为脆弱,个人维权的时候取证又面临巨大困难。公民维权非常危险,今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对相关网络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行政告诫,表明我国行政机关已经采取步骤来落实国家相关法律,保护网络的良好秩序。”胡钢说道。
  北京商报记者 吴辰光

本文来自ChinaUnix新闻频道,如果查看原文请点:http://news.chinaunix.net/internet/2013/0313/26720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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