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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aptivated 于 2012-10-02 21:31 编辑
晕倒. 又歪楼了。
“逆否原理”,是说一个蕴涵命题(这个蕴涵命题是p->q, 而不是p, 或者q)和其逆否命题是等价命题。这只是属于命题演算的一种等价演绎规则,它只是说:
如果令命题 r <=> p->q, 那么, 如下演绎成立:
r <=> p->q <=> !p<-!q <=> ...
反证法的前提是 r 不成立,
也就是 !r <=> !(p->q) <=> ... 如此演绎下去, 然后...
反证法的依据是, 命题r不能既成立又不成立,反证法的最终依据是矛盾律。
而判断一个命题究竟是否成立,和命题演算一点关系都没有。
也就是说,判断命题是否成立是对命题赋值。
通过对 p 或者 q 赋值, 就得到了命题 r 的值。而对命题赋值是由证明人所使用的附加步骤,只不过一般来说证明人从公理系统出发来为命题赋值。就是说赋值和命题等价无关,赋值也和命题演绎无关,因为无论怎么赋值,命题等价关系都成立。更进一步说,公理系统是赋值的依据,而不是命题等价的依据。命题等价是"The Law of Thought."
把某个命题等价规则说成是反证法的依据,是绝对错误的。它只是可能的演绎步骤。
发证法的出发点是,假设 r 不成立, 然后开始通过命题等价演绎, 直到演绎到某一步, 这时证明人能够比较容易地对命题表达式中的命题赋值了(也就是证明人能够一眼明确表达式中的所有命题成立与否了),然后得出的结果却是 r 成立。于是,根据矛盾律,这个原来的假设前提 r 不成立矛盾,由此 r 成立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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